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權是具有專屬性的,只能由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所有,而租賃人死亡的,租賃權就會消失不能繼承,但租賃房屋的同住人可以繼承租賃房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物的返還】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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