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北京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
京政發〔202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本市結合實際制定了《北京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由各區政府參照近年征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的實際支付比例合理確定,原則上一個區行政區域內執行一個比例,并于本標準公布后三個月內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本標準公布后,征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本標準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落實征地補償費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標準公布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執行,低于本標準的補齊差額。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標準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三、各區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在執行區片綜合地價保證原有征地補償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補償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已完成整建制農轉非的,征地時應合理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確保新舊政策平穩有序過渡;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要嚴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履行征收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