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鄉村振興 法治同行”活動實施方案》發布
發布時間:2021年08月17日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準確把握北京“大城市小農業”“大京郊小城區”市情農情,以中心城區帶動平原新城、生態涵養區為路徑,以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城鄉一體化、區域均衡化為主題,以深化法律服務行業改革為主線,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優先發展鄉村公共法律服務,全力服務保障鄉村振興,高質量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具體措施
1.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網絡
提升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服務效能。鞏固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建設成果,統籌律師、公證、調解、法律援助等資源,完善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功能,直接提供或者指引群眾獲得法律咨詢、化解矛盾糾紛、普法宣傳、法律援助等服務。
提升村居法律顧問服務鄉村水平。進一步加強村居法律顧問管理,加快村居法律顧問信息化建設,支持北京律師引導村居法律顧問辦理涉農法律援助案件。
推動鄉村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均衡配置。鼓勵中心城區律師事務所在平原新城、生態涵養區設立分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機制,支持北京市中心城區律師事務所、北京律師參與平原新城、生態涵養區法律援助、村居法律顧問、實體(熱線)平臺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市屬公證機構加強亦莊地區、“回天地區”、副中心辦證窗口建設。加強公證服務需求調研,加強公證服務供給,合理布局公證法律服務資源。
2.提升法律援助保障水平與服務質量
提升涉農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對于農村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留守兒童、重度殘疾人等應援優援。以“惠農公益法律服務項目”為載體,在承辦涉及農民工和農業生產經營人員切身利益的各類案件中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創新法律援助工作方法。開辟“綠色通道”,對“三農”案件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優先辦理。對受援人提供預約服務、上門服務;通過案前評估、隨案指導、旁聽庭審、案后回訪等措施保障重大、疑難案件辦案質量;引導受援人其向辦案機關和民政部門申請相關救助;深化“法援惠民生 助力農民工”活動;法律援助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申請辦理公證、司法鑒定產生的公證費、司法鑒定費,法律援助機構審核后予以安排。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廣泛募集社會資金、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在生態涵養區開展法律援助惠農項目,完善準入與退出機制。拓寬實習律師參與法律援助渠道,建立與政府法律援助補貼相補充的補貼標準。為組織實施的“1+1”中國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動項目、“援藏律師服務團”做好志愿律師生活補貼發放工作。
3.創新鄉村法律服務多元供給
開展北京市律師鄉村公益服務活動。組織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采取舉辦講座、座談研討、以案釋法等形式,向民營企業宣講涉農法律政策。選派熟悉鄉村法律事務的黨員律師為村“兩委”和村民對口提供法律服務,促進村組織的民主決策、依法辦事。
積極推進公證參與鄉村依法治理。引導農村群眾積極運用公證手段維護合法權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推進高頻公證事項“一網通辦”,完善“互聯網+公證”的服務模式。加快推進學歷公證、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特定公證事項實現“跨省通辦”。挑選法律關系簡單、事實清楚、無爭議的公證事項,試點在偏遠地區開展遠程視頻公證。
積極推進司法鑒定參與三農糾紛處置。積極推進司法鑒定機構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工作,為廣大農民提供鑒定咨詢、指引服務。推進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積極參與環境資源案件的鑒定,配合檢察公益訴訟。積極為農民提供涉及經濟合同、產權歸屬、個人信貸、經濟往來等糾紛的文書、痕跡等鑒定服務。
4.推進鄉村矛盾糾紛排查化解
加強調解組織建設。各區司法局、鄉鎮司法所指導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規范設立并保持全覆蓋。
優化調解員隊伍結構。各區司法局、鄉鎮司法所指導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具有2名以上專職調解員,鼓勵有條件的聘任1名專職調解員。廣泛吸納專業人士以及熱心人民調解的群眾加入調解員隊伍,擴大兼職人民調解員比例。
推動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市、區司法局及相關鄉鎮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作,加強基層訴調對接。
做好矛盾排查調解工作。落實村調委會每周一次、鄉鎮調委會每月一次的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在重要時段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力度。各區司法局、鄉鎮司法所指導村、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健全矛盾糾紛受理、調解、回訪等工作機制,加強對常見多發矛盾糾紛的分析研判,關注重點人群,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
5.積極推進鄉村依法治理
開展主題普法宣傳。每年集中開展國家憲法宣傳日暨憲法主題宣傳周、民法典宣傳、送法下鄉活動。推動落實普法責任制,指導相關部門開展與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宣傳。
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認真落實全市法治鄉村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并以此為標準持續開展創建工作,充分利用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電子地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的常態化動態管理。
全面實施農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確保每個行政村至少培養一名“法律明白人”,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帶頭人”隊伍的管理和培訓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