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便宜購贓物買售贓車被判刑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盜取他人物品后,一般會低價處理這些物品以求盡快脫手,但若有人貪圖便宜明知是贓物仍然購買,就有可能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而受到法律嚴懲。近日,岢嵐縣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收購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7年3月至6月份,五寨縣人邢某(已判刑)先后從岢嵐縣、五寨縣盜竊摩托車三輛、電動自行車六輛,價值人民幣21443元。后將盜竊車輛交給被告人李某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以上車輛是邢某盜竊所得,除一輛金城摩托車自己購買,其余贓車賣給同村村民并從中獲利。案發后,以上贓車均追回,歸還了失主。
山西律師了解后表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收購、代為銷售,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且犯罪所得贓物已全部被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案件情況及被告人李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