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工傷保險待遇由基金支出: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經確認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要費用;
3.住院伙食補助費;
4.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五至十級傷殘的標準分別為:22、18、13、10、7、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達到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10.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