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實踐中,有些訴訟當事人不顧法律的規定,隨意不參加法院通知其參加的訴訟活動,對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帶來一些障礙。為了盡可能地減少這種不利影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缺度判決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可見,所謂的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在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或者辯論的情況下,合議庭經過審理所作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到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審理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