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造成人道路身傷害引起的直接物質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除了直接物質損失外對可能造成的間接損失(例如就業、升學、調整工資、住房等)則不在賠償之列。
財產直接損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包括車輛、財物、道路、設施和牲畜等。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或牽連的其他損失是間接損失如:停工、停產損失等不在賠償之列。以上兩方面的損失如受害人具備采取措施避免損害擴大的能力而未采取措施致使造成的損害擴大的則擴大部分不屬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范圍。當然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責任者都必須負擔該《辦法》中規定的所有12項損害賠償項目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由公安機關確定承擔其中的哪幾種。就一起事故來說一般一個受害者不會出現12項賠償項目都有的情況。超出該《辦法》規定的賠償項目則更不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