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民事調解的生效時間主要有兩種理解。
一是簽字生效說。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的時間應是當調解書生效的時間,當事人一旦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捺手印后,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當事人不能再對調解內容反悔。
二是送達生效說。認為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送達前當事人有反悔權。不過一般而言,簽字生效之后拒絕簽收,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民事調解的生效時間主要有兩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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