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的票據,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已經委托收款的票據是不能再背書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委托收款的票據,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已經委托收款的票據是不能再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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