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哺乳期的女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單方面變更。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哺乳期的女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單方面變更。
推薦律師 | 更多律師>> |
關于法幫網 | 服務條款 | 聯系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導航 | 找律師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