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審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時,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即原一審法院判決生效。
2、未當庭判決的,二審法院的判決書送達之日,判決才生效。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二審送達之日生效,即原一審法院判決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