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如甲以自己所購的房子作抵押向銀行貸款40萬元買房,此處設定擔保物權就是為了確保銀行40萬元債權的實現,甲到期不能償還貸款,銀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規定了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留置五種擔保形式,其中抵押、質押、留置屬物權擔保。民法典對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形式作了進一步的補充、修改、完善。對擔保物權適用的范圍及反擔保,擔保合同的屬性及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債權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擔保物權消滅的原因,對抵押、質押、留置三種物權擔保形式與具體運用都作了更為全面、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