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通知、支付價款屬于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義務。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一并享有占有、使用擔保財產,查閱、復制按揭貸款人持有的相關權利憑證及文件,贖回擔保財產或者財產的權利。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