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凡不具備公司資格者無權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業要發行股票、債券,也須經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诖,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者,其行為顯然侵犯了我國證券管理秩序和認購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情節嚴重者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所謂債券,指公司或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對象是證券的認購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間接危害對象包括在市場競爭大潮中與本罪行為人競業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潛在的)的經濟實體。
2、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3、客觀要件: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后果: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準,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準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準兩種情況。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在我國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發行。公司尚未正式設立時,由發起人發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后,方能在社會公開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后欲發行新股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