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2、債券發行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3、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
4、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