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犯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的人的處罰標準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