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要合法
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除工程主體結構部分外的其他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除了建筑工程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它分包必須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允許。由此可見,分包是可以合法進行的,但合法分包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
3、相對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因此,只要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征得發包人許可,是可以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有合法施工資質的的單位、公司。
常見違法分包的情形
倘若總承包人沒有遵循上述規定進行分包的,就可以認定屬于違法分包。通常情況下,常見的違法分包情形包括: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一旦發包人發現總承包人存在違法分包情形的,就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相應的損失。在雙方協商不成的,發包人可以委托專業建筑工程律師到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追責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