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總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或單項、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筑安裝單位。其中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術復雜、工程質量要求高的單位工程;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體結構;專業性較強的工程,是指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結構和技術要求相同的群體工程,總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
3、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屬于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5、為保證工程質量,切實保護發包人的利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