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裝修、購置新家具本是件開心事,但若遇到家具質量問題,開心事便成了煩心事。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原告秦女士前往知名家具D市場選購家具,并向在該市場內租柜經營的A家具公司訂購了一套榆木家具,于訂購當日與A公司簽訂了《定貨單》以及《D市場訂貨單》。
同年8月,A公司將秦女士訂購的家具送貨上門,但直到同年12月份,家具仍有刺激性氣味。為此,秦女士多次與A公司、D市場協商退貨,但始終無果。
2020年9月,秦女士對家具的材質產生懷疑并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套家具的材質并非購買時所約定的榆木而是人造板材。此時,A公司已從D市場撤柜,秦女士在無法聯系上A公司的情況下,向D市場提出退貨。D市場表示,其只是市場經營者,并非家具的出售方,不同意為秦女士辦理退貨。
后,秦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由D市場退還貨款;且A公司在出售系爭家具時存在欺詐行為,而D市場沒有盡到監督、管理職責,故要求D市場“退一賠三”并賠償相關鑒定費用。
被告D市場辯稱,秦女士提供的訂單中未標明材質,不是欺詐行為,且其不是銷售者,不同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A公司與原告秦女士簽訂的訂貨單未標注家具的材質,但秦女士提供了購買家具時拍攝的D市場標價簽照片,D市場在審理中承認該標簽是自己公司的,而標價簽上所注明的貨品名稱、編碼能與訂貨單上的編碼等相互對應。A公司在媒體采訪中曾表示出售的家具是實木家具,系爭家具的標價簽上明確注明了家具主材及輔材為榆木,而經鑒定系爭家具的實際用料為人造板材,故認定A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對原告的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消費者在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在柜臺租賃期滿后,消費者可向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D市場作為經營者將柜臺出租給了A公司,現A公司已從該市場撤柜,故D市場作為出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判決D市場退還秦女士家具購置款,并支付三倍的賠償金以及鑒定費用。
法院提示,消費者在與商家簽訂合同或訂貨單時,應標注好家具的貨號、貨品種類、規格及材質等詳細信息,對于特殊定制的家具更需要注明,若之后發現家具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減少退換貨過程中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所以,在商家已撤柜且無法聯系上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據前述規定向家具市場的經營者主張權益,減少自己的維權成本。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