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民法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老人愿意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把生后事安排妥當,免去不必要的紛爭。然而,遺囑作為立遺囑人處分其名下財產的方式,具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和形式要求,尤其針對代書遺囑,因其由他人代書,在行文表述上應當客觀、準確反映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有時,代書人的善意引導、專業意見,可能會影響或者改變立遺囑人對于財產范圍和處分方式的真實意思,導致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的后果。
【案情回放】
小郭的父親郭老四出生于1950年代,前面有三個姐姐,郭老四作為家中的獨苗苗一直備受父母的偏愛和姐姐們的照顧。家中老宅動遷時,父母覺得郭老四還未成家,便以女兒們已經出嫁為由,做主把家中動遷所得的房子給了郭老四一人。姐姐們心中多少有些想法,但也未違背父母的意思,還經常幫襯弟弟。
郭老四成家立業后育有一子,兒子四五歲時,郭老四離婚,自此獨自生活。之后,郭老四置換了老房,購入兩套地段佳、戶型好的新房,一套給兒子小郭當做婚房,另一套則自己養老自住。
新房購入沒多久,郭老四卻患上了絕癥。此時,郭老四已經離婚單身多年,兒子小郭工作繁忙,又有小家需要照顧。郭老四病后,幾個姐姐主動承擔起照顧弟弟重擔。端茶倒水、洗涮打掃、做飯洗衣、就醫陪護,姐姐們竭盡所能地照顧著自己唯一的弟弟。
念及多年來姐姐們對自己的照顧和付出,再回憶起自己當年獨得了父母的老房子,動遷后又未與姐姐們商議就把動遷房出售,姐姐們現在又照顧著自己,郭老四被深深打動,也覺得這些年虧欠姐姐們太多?紤]到現在兒子已經住上了新房,安頓好了生活,自己重病無以為報,郭老四便想著把自己住的房子分給姐姐們,作為這些年來對姐姐們的補償。
趁著自己意識尚清,郭老四托大姐聯系了律師,來醫院為自己立個遺囑。
當著兩位律師的面,郭老四斷斷續續地表示,當初父母房子動遷把房子給了我。我賣房子的時候,也沒知會姐姐們一聲,就把賣房的錢都自己花了。父母生我們姊妹四個,我不能把父母的東西都一個人占了,我要把我名下的房子給姐姐們,給她們每人1/3,就算是謝謝姐姐們這么多年來一直照顧我。
一位律師一邊聽郭老四的講述,一邊記錄郭老四的意見;另一位律師則繼續詢問郭老四:除了房子以外,是否還有其他財產需要處理?
郭老四想了想表示,我唯一要處理的就是房子。
律師繼續問,沒有其他要處理的了嗎?比方說有沒有銀行存款、股票、金銀首飾要分配?
郭老四表示,確實有還有點存款,由姐姐們代為保管,好用來支付我還需要支付的費用。
律師問,保管的意思是什么,是指支配使用嗎?
郭老四頓了頓,表示,支配使用也可以。
隨后,兩位律師整理了與郭老四的筆錄,歸納的遺囑內容為:房屋歸三個姐姐按份共有,各得三分之一產權,存款在支付醫藥費和喪葬費后由三個姐姐均分。兩位律師為郭老四打印了遺囑,向其宣讀后由其本人簽字。
兩位律師還用手機拍攝訂立遺囑的全部過程。
立好遺囑兩個月后,郭老四病逝。后事處理完畢,三個姑姑拿著律師代書遺囑要求與小郭分割房產和存款。
小郭完全不認可姑姑們持有的遺囑分配方案,認為就算是父親要報答姑姑們多年來的照顧之情,也不至于把財產都給了姑姑們,一點都不留給自己這個親生兒子。因此,小郭斷然拒絕了姑姑們的要求。
協商無果,郭家三姐妹訴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要求按照弟弟郭老四的遺囑繼承其房屋及存款。
審理中,三個姑姑認為律師見證的代書遺囑符合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由一位律師詢問,一位律師當場記錄,經整理打印后隨即向郭老四宣讀,由郭老四本人簽字確認的,形式上也有代書人、見證人的簽字,既滿足了時空一致性要求,也表達了郭老四真實的意思。立遺囑時的錄像也顯示,郭老四對律師的提問應答如流,思路清楚,完全具有訂立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因此,姑姑們認為代書遺囑是真實有效的,郭老四名下的那套房屋以及郭老四存款的結余應當由她們三個來均分。
小郭則認為,父親將所有財產都交予姑姑們,完全不留給自己,不符合常理,可能是經他人誘導,不是父親的真意。故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焦點在于郭老四代書遺囑是否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從形式上看,郭老四的代書遺囑確有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兩位律師以及郭老四本人均在遺囑上簽名,故郭老四的遺囑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但是,除了形式要件,遺囑的內容更應當真實、客觀、全面的反應立遺囑人本人的意思表示,遺囑內容中不得加入代書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
本案中,郭老四在一開始陳述遺囑內容時,僅僅就其自己名下的房屋作出安排,見證律師在郭老四明確表示只有一套房產需要處理的情況下,再三追問有無存款需要處理,該行為是見證律師對郭老四不必要的引導。不論見證律師是出于其專業性,希望在一份遺囑中將其財產全部安排妥當,還是因為其職業慣性或其他因素,該引導均改變了郭老四本意中要分配的財產范圍。而在對存款的分配方式上,郭老四明確表示存款由姐姐們代為保管,保管一詞在法律上有很明確的意思解釋,而見證律師將保管定義為支配使用顯然加入了自己的意思,改變并違背了郭老四最初的真實意思表示。
因此,盡管郭老四的遺囑形式上亦符合法律規定,但遺囑的表述中,僅有涉及房屋的繼承處理反映了郭老四的真實意思表示,存款部分的處理系見證律師加入自己意思后引導郭老四的作答,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為無效。
據此,法院認定遺囑部分有效,郭老四名下的房屋按照其遺囑,由郭家三姐妹各三分之一繼承,郭老四的存款則按照法定繼承,由其唯一的繼承人小郭繼承所有。
法院提醒,遺囑是唯一能夠反映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名下財產處分方案的表現形式,其核心應當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對遺囑的形式要件做出了十分嚴格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盡可能明確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真實的意思表示。如對于代書遺囑,《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痹诖鷷z囑的情形下,因遺囑內容非被繼承人直接親自書寫,而由被繼承人陳述、他人代書完成,在敘述、理解、落筆、再表達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摻雜進代書人的意思,對此應當予以嚴格界定。
代書遺囑其實是經代書人修飾后被繼承人的意思表達,有一些修飾僅僅是文字上的提煉或總結,讓遺囑的行文表述變得更精煉準確。然而有的修飾則可能擴大或縮小立遺囑人原本打算處分的財產范圍和處分方式,此時就會觸動甚至完全改變立遺囑人的初衷,致使遺囑的內容與立遺囑人的本意相脫離,故而導致遺囑無效。
(本案一審判決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