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人臉識別”
“靠臉吃飯”不再是夢想
但也要小心“鴻門宴”
否則
“!钡匾幌 余額空空
跟錢沾邊的事還是要小心為妙
被告人劉某與趙某(已判決)、張某等人在燒烤店吃飯時,突然與趙某合謀從張某處“弄錢”。趙某將張某灌醉后,劉某趁機通過“刷臉支付”的方式,竊取張某手機支付寶賬號內錢款共計人民幣4萬元。隨后,劉某、趙某又伙同他人用同樣手段,竊取張某手機支付寶賬號內錢款共計人民幣1.07萬元。利用張某支付寶的“刷臉支付”功能,從張某支付寶中竊取錢款4萬元。
2021年1月9日,被告人劉某被民警查獲,最終劉某退賠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張某對劉某表示諒解。
劉某行為構成盜竊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并宣告緩刑。
最終,北京順義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